kaiyun体育全站网页登录郡祁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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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铁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学校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学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危险废物的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学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祁)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学校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11月16日你学校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申报了危险废物有关资料,请求减轻处罚。我局于11月16日召开了案审会,经集体讨论研究,你学校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一致同意对你学校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表13通用裁量表及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要求,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学校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 ¥50000元)(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18473651101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学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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