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身份证号码:431121********8013
家庭住址:祁阳县文明铺镇牛筋塘村5组13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9月18日接群众举报“2020年9月17日晚有人在祁阳县文明铺镇和谊塘村5组居民房旁边空地焚烧废拉链,废气直排。”,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发现你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于9月17日晚在祁阳县文明铺镇和谊塘村5组居民房旁边空地非法焚烧废拉链提取金属,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20〕5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当场提出了口头申述,要求减免处罚金额。经我局案审会讨论,认为你系初犯,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消除了污染,决定对你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并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伍拾元整(小写:¥83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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