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环罚字(2018) 64号
祁阳县白水镇阳光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096425061Q
地址:祁阳县白水镇井水村1组
负责人:王白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9月11日对该砖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脱硫除尘设施闲置未开启; 2、原料棚四周未采取围挡遮盖措施; 3、破碎、粉碎车间无密闭措施和收尘装置。
以上违法事实有祁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以《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祁环罚告字(2018) 71号)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砖厂既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祁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拟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祁阳村镇银行
户名:祁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0008551191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祁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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